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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森普法|离婚时,保险财产如何分割?——一份严谨且实用的《民法典》解读

作者: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保险,常常被视为保障未来的一种手段。但当婚姻走到尽头,很多人却忽视了这些“未来资产”在法律上的现实意义。离婚时如何合理分割保单利益?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则为个人财产?尤其在《民法典》全面取代旧《婚姻法》之后,对保险财产的定性与分配逻辑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规范。

本文将从保险财产的法律属性、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割规则,以及分割过程中的核心原则三方面,系统地为您解析这一看似冷门却关乎切身权益的重要议题。

保险财产在婚姻中的法律定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并非都是“共同财产”。对其法律属性的判断,关键在于三个要素:保单投保时间、资金来源、以及保险受益人设定。只有厘清这些背景,才能判断保单收益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以个人收入投保,无论保险利益何时实现,通常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且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者,其收益则具有共同财产属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其他”之中,恰恰包括了以共同财产支付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收益的分配取决于资金来源与受益人设定

在实际案件中,人身保险争议最为复杂,也最容易引发误解。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缴纳保费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或疾病险,尽管保单上标注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其个人,但由于保费来源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该保单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已缴纳保费,甚至可能对未来收益主张部分权利。

相对而言,如果保单明确指定受益人为某一方或第三人,即使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可能会将其认定为“专属于受益人”的预期利益,并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司法实践中,这类分歧往往需要结合具体保单条款及夫妻之间的合意进行判断。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权属决定分割依据

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险的分割逻辑相对直接,关键在于保险标的物的权属归属。

如果投保标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汽车或其他大额资产,无论是哪一方作为投保人,保险金一般视为共同收益。离婚时,这部分理赔金应与标的物一并作为共同财产分配。

而若投保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婚前购置的房屋、独自持有的股票账户等,即便保险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保险收益本质上也归属于个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仍有权主张对已缴纳保费部分的合理返还。

离婚时,处于有效期内的保单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如果保单尚在有效期,处理方式依保单性质及婚姻期间支付情况而异。通常有三种路径:

l 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例如,原本投保人为夫妻一方,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双方可协商变更受益人。

 

l 退保并分割现金价值。针对一些具备返还性质的保险(如两全保险),双方可协商退保后按照缴费来源分配退保金。

 

l 继续保留合同,由受益人或投保人独立持有。此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方希望继续保留保障,但需就历史缴费部分进行合理补偿。

 

分割背后的法律原则:不仅是利益之争,更是法理之衡

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只是对资产的一场清算,它所体现的是一系列立足于婚姻关系与社会伦理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多项核心标准,深刻影响着保险财产的处置。

第一是“平等与公平并重”。夫妻一方不能因名义持有保险而否认对方的出资与贡献。法律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而非形式上的财产归属。

第二是“照顾子女与弱势一方的原则”。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优先保障子女教育、生活所需。而在女性经济相对弱势的现实下,某些情况下会适度倾斜财产分配以体现社会保护精神。

第三是“避免损害财产价值”。例如不可将原本具有保障功能的长期保单强行终止,而应采取变更或补偿方式,尽量保障财产本身效用不受侵害。

保险并非边角财产,它是对未来的承诺与责任

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保险往往是最被忽视的部分。很多当事人甚至都未将其纳入分割范围。然而从法律的视角看,它既是财产的一部分,更是对未来保障体系的切割与重建。

合理处置保险,不仅关系到当下的公平,也影响着未来的财务安全和法律风险。我们建议所有正在经历或即将面对离婚事务的当事人,在律师专业指导下系统梳理各类保险权益,避免因疏忽造成财产损失或权利遗漏。

如有更为复杂的保单结构(例如投连险、年金险、涉外保险),则更应在专业法律服务加以处理,以确保离婚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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