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森普法丨礼金、见面礼、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离婚时能否申请返还?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彩礼返还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礼金、见面礼、改口费等传统习俗中的财物往来,其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则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一、礼金、见面礼、改口费的法律定性
1、见面礼
见面礼通常指初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予晚辈的礼物或现金。此类赠与行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属于长辈对晚辈的个人赠与,不构成彩礼。例如,男方父母首次见女方时赠送的金项链,若未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则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无需返还。
2、改口费
改口费是订婚或结婚时,双方父母向对方子女赠送的现金,象征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此类赠与具有习俗性和自愿性,不属于彩礼范畴。例如,婚礼上女方父母给女婿的改口红包,若未附加婚姻条件,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3、礼金(份子钱)
礼金是亲友向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属于新人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礼金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非彩礼返还问题。例如,婚礼上收到的10万元礼金,离婚时需由双方均等分割。
二、彩礼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彩礼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目的性: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直接目的;
2、习俗性:符合当地婚俗习惯;
3、价值性:通常为大额财物(如现金、首饰、房产等)。
例如,男方为结婚向女方支付的20万元现金、价值5万元的“三金”(戒指、项链、耳环),或按习俗赠送的轿车,均属于彩礼范畴。而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日常消费支出,则不构成彩礼。
三、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1、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即分手,彩礼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2、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若双方登记后未实际共同居住(如因工作分居或“有名无实”婚姻),离婚时可请求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因支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负债累累,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离婚时可请求返还。
例外情形: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如5年以上)且育有子女,彩礼通常视为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或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返还。
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如装修房屋、购买家电),返还时需扣减相应部分。例如,男方支付的30万元彩礼中,15万元用于共同装修,离婚时可能仅返还剩余15万元。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共同生活时长的影响
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可能返还70%-90%;
共同生活3-6个月:可能返还50%-70%;
共同生活1年以上:返还比例可能降至30%以下。
例如,某案中双方共同生活8个月,法院酌情判决返还彩礼的40%。
2、生育子女的考量
若女方有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法院可能认定彩礼目的已部分实现,减少返还比例。例如,某案中女方生育一子后离婚,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20%。
3、过错方的责任
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隐瞒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法院可能减少其返还比例。例如,男方隐瞒不育症导致离婚,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的80%(原为100%)。
五、实务建议
1、证据留存:主张返还彩礼方需提供转账记录、收条、媒人证言等证据;收受方需提供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凭证(如购物发票、医疗记录)。
2、协商优先:双方可先通过调解协商返还比例,避免诉讼成本。
3、诉讼时效: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离婚之日起计算。
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的契合与责任的共担,而非财物的交换。了解彩礼及相关财物的法律边界,既能在婚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减少因财物纠纷对感情的消耗。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