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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森普法 | 买到烂尾楼怎么办?最高法明确购房者“超级优先权”后,我们应该怎么看?

作者: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7-19 点击数:

烂尾楼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城市伤疤”,但直到今天,它仍如影随形地困扰着千千万万的普通家庭。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虽然此前已有相关规定零星出现,但此次《批复》作为《民法典》施行后的系统回应,其意义远超“例行重申”。

本文将站在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的视角,围绕这一最新司法解释所带来的法律影响进行深入解析,并结合实际操作的难点与建议,帮助广大购房者更好地理解并依法维权。

法律新解不等于“新权利”

需要首先厘清的是,这份《批复》并非凭空创设新权利。事实上,早在2002年和2014年,最高法院就曾通过不同形式的答复与批复确认了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房屋交付权与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承包人工程款、抵押权甚至其他债权。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多属个案答复,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受限,真正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权威指引作用的系统性文件,尚属首次。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批复》不仅延续了对消费者保护立场,还在“优先权”的适用顺位上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置于包括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一般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之上。这种“超级优先权”的确认,对未来同类案件中的司法裁量和实践操作具有极强的可预期性与引导力。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批复》虽非法律条文,却在实务上等同于“准立法”,为烂尾楼购房者维权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安全垫”。

“居住目的”与“全款支付”

《批复》之所以被社会广泛称为“购房者维权利器”,根源在于其在两个关键节点上画出了明确的“法理红线”。

其一是购房者的购房目的必须是“居住”。这是划定“消费者”与“投资者”边界的核心标准。也就是说,购买办公楼、商铺、车位等用于出租或经营的行为,虽同样面临交付风险,但并不受到本《批复》的保护。司法实践中,“以自住为目的”将成为法院判断消费者身份的重要要素。

其二,购房者必须已支付全部房款,或至少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尾款补齐。这一点尤为重要。换言之,购房者仅在支付完毕购房款项后,才能真正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优先权”。在这之前,其请求权仍可能被视为尚未完全形成的合同权益,难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法定优先权。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房屋尚未交付,购房者该不该坚持继续付款?在很多人看来,“尾款不交”似乎是对开发商违约的惩罚性回应。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这一决定可能适得其反——法院只有在“全部价款已支付”的前提下,才会认定购房者享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面对一个开发商已破产、项目已停工的烂尾楼盘,如果购房者希望最终拿到房产证并恢复项目建设,其最有利的策略很可能是“补交尾款+申请司法解封+集资复建”。

“公平”如何实现?

《批复》第三条明确,在房屋已无交付可能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退还购房款,并在资产处置中优先于工程队、银行、供应商等其他权利人。理论上,这一机制看起来是对购房者的极大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类退费权往往面临“无米下锅”的困局。

这是因为,大多数烂尾楼项目,资金早已被挪用或挥霍殆尽。开发商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即便将整栋未完工的楼盘依法拍卖,其残余价值也极为有限。在房屋结构尚未封顶、配套设施尚未安装的情况下,整个项目仅具备“土地+毛坯”属性,变现能力极低。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受市场供需双重影响,烂尾项目甚至无人接盘,法拍流拍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我们在为购房者“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必须直面“公平无法兑现”的尴尬现实。权益的优先地位并不等于权益必然实现,而资产的实际清偿能力将成为司法执行环节的最大难题。

贷款管理制度与法律保护的割裂

烂尾问题的根源,并非单一法律关系的扭曲,而是长期以来的金融、土地、监管制度交织之下的产物。在这一点上,贷款制度本身的不合理设计也值得深思。

现行的住房按揭政策,原则上要求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放贷,这在2007年发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出台的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随后上海、山西等地也出台了“封顶放贷”的地方政策指引。

然而在现实中,开发商往往依赖“预售+融资”的模式持续运转,很多银行也在利益驱动下对放贷条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大量尚未封顶的项目就已进入贷款流程。购房者在房屋尚未具备结构稳定性时就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而一旦项目停摆,既没有房,也要继续偿还银行按揭,成为典型的“双重受害者”。

从这一角度出发,单靠司法解释的“补漏”并不能治本。未来若要真正建立起购房者权益的系统保障机制,仍需从贷款机制的源头做出结构性改革,例如将按揭贷款与房屋完工进度强制绑定、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责任等多元手段。

群体诉讼与案件示范机制的效率瓶颈

在《批复》明确权益保护路径后,理论上购房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交付或退房。但在群体性诉讼背景下,这一流程并非畅通无阻。

目前多数法院为节省司法资源,对涉及人数众多、争议内容雷同的案件通常采取“示范案件”机制,即先受理1至2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待判决结果形成稳定裁判思路后,再统一处理其余案件。表面上看,这种方法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延迟立案”。

对于购房者来说,这种“被迫等待”的状态无疑加剧了心理焦虑与现实困境。毕竟,一个示范案件从立案到判决通常耗时半年以上,在此期间,所有其他原告的合法权益都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启动司法救济。

在这一点上,我们建议各级法院在面对类似群体性纠纷时,应探索建立更加高效的联动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烂尾楼审理合议庭、配备专职调解小组,推动“诉前确认+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在保障审判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速度。

广森律师建议:以法为盾,切忌盲动

对于已深陷烂尾楼泥潭的购房者,我们建议务必保持理性,慎重应对,不要轻信开发商私下和解、不宜盲目断供或退房。务实的维权路径应当包括:及时补齐尾款、积极收集支付与购房材料、联合其他购房人发起集体起诉、主动联系法院申请解封与资产处置优先权。

对于仍在观望期房项目的消费者,更应在签约前认真查阅项目五证是否齐全,了解开发商资金状况,并与银行确认放贷条件是否严格依照“封顶才贷”的规范执行。

同时,购房者亦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调或第三方代查,建立起风险预判机制。在房价与楼市信心多变的今天,唯有“预防+法律”的双重武装,方能在不确定的市场中保障家庭最基本的居住安全。

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烂尾楼不应成为一个时代的“常态”。我们相信,随着司法、金融、监管三方面的不断完善,购房者将不再是链条末端的牺牲者,而将真正成为被制度呵护的权利主体。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此类民生法律议题,并为每一位困境中的购房者提供专业、有温度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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