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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森普法丨工程款维权指南:这些法律要点你必须知道

作者: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0-24 点击数:

在建筑行业,一句“工程干完了,钱还没结”道尽了无数承包方和农民工的辛酸。工程款纠纷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更关乎无数家庭的生计。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血汗钱?本文将为你梳理关于工程款的几个核心法律常识。

一、工程款的“基础前提”: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工程款请求权的合法性,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1、资质缺陷:承包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者借用他人资质施工;

2、程序违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3、审批缺失: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起诉前补正的除外)。

关键提示:合同无效不代表工程款“打水漂”!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支付的“核心规则”:这些节点要盯紧

(一)竣工日期与付款时间

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按合同约定付款;

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到期需付款;

擅自使用工程: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认可质量并应付款。

(二)利息计算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不得高于法定利率上限);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起算时间: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或起诉日(三者择一,优先按约定)。

(三)质保金返还

约定返还期限届满可主张返还;

未约定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返还;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返还期限。

三、工程款的“权利盾牌”: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核心要点如下:

1、优先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

2、受偿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3、行使限制:承包人恶意将工程款代发包人偿还其他债务或退还的,会丧失优先受偿权;

4、常见误区:发包人不得以工程已销售为由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抗辩权仅消费者享有)。

四、实际施工人的“维权捷径”:突破合同相对性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遭遇拖欠时,可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存在设计缺陷、提供不合格材料等过错,可要求其承担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

五、维权路径指南

当纠纷发生时,你可以按以下步骤行动:

1、全面收集证据:这是诉讼的基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合同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投标书等。

履行证明:开工、竣工报告,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

结算资料: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报告及送达凭证。

付款凭证:已收到的工程款银行流水。

沟通记录:催款函、律师函及送达证明,与发包方代表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2、发送正式催告函:在起诉前,通过快递等可查询的方式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这既是正式催告,也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之前,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发包方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等相应价值的财产。这能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是促使对方坐下来谈判和保障判决执行的“杀手锏”。

4、选择最终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成本最低,不伤和气,是首选。

仲裁:若合同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效率较高的特点。

诉讼:最终的司法保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熟知法律常识、掌握维权技巧,更要求各方在建筑活动中秉持诚信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行事。从合同签订的审慎把关,到施工过程的规范操作,再到纠纷出现后的理性应对,每一步都关乎着自身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希望每一位建筑行业的从业者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在面对工程款难题时不再无助与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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