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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森普法丨购房人单方转账备注“订金”,是否可主张双倍返还?

作者: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0-03 点击数:

“看中一套房,先转笔钱占名额,备注‘订金’稳妥吗?”“卖家收了订金却毁约,能要双倍赔偿吗?”现实中,不少购房人通过单方转账备注“订金”锁定房源,却在纠纷发生时陷入维权困境。“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广森小编结合法律规定与真实案例,说清单方转账“订金”的权益边界。

一、典型案例:王女士的“订金”争议

2025年,王女士欲购买蓝天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宝盛里的房屋,通过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当日缴纳“定金”10万元。王女士向蓝天公司转账10万元时,备注为“订金”。然而,蓝天公司尚未签署合同便反悔,并当场退还了10万元。王女士认为该款项具有“定金”性质,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蓝天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

2、转账备注的效力:王女士单方备注“订金”,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书写错误,法院不予采信;

3、定金成立条件未满足:定金合同需双方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定金”并实际支付,而本案中仅王女士单方行为,不构成定金合同。

二、法律解析:“定金”与“订金”的本质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定金:是法定的担保形式,具有惩罚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若支付方违约,则丧失定金。

订金:仅为习惯用语,不具有担保功能,通常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抵充价款,失败时全额返还,收受方违约仅需返还订金,无需双倍赔偿。

2.成立条件不同

定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① 双方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定金”;

② 款项实际支付。

订金:无严格成立条件,单方转账备注“订金”即可成立,但法律效果有限。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转账备注的效力:仅备注“定金”不足以认定,需结合合同条款、收款收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例如,若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且收款方出具收据载明定金性质,则可能被认定。

单方行为的法律后果:购房人单方转账备注“订金”,若未与出售方达成合意,仅产生预付款效果,不适用定金罚则。

三、如何避免“订金”陷阱?

1.签订书面定金合同

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定金”,并注明数额、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避免使用“订金”“诚意金”等模糊表述,防止法律风险。

2.保留完整证据链

转账时备注“定金”,并要求出售方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款项性质。

保存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定金达成合意。

3.谨慎对待单方行为

购房人单方转账备注“订金”,若出售方未认可,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请求。

若意图设立定金担保,务必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可能让购房人的维权诉求从“双倍赔偿”沦为“仅返本金”。法律对定金的认定极为严格,单方转账备注“订金”难以形成有效担保。购房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与违约责任,留存完整沟通证据。若遇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判断是否可主张“定金”效力。毕竟,房产交易动辄数十上百万,“一字之差”的谨慎,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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